长江航运进出口贸易增长 呈稳定复苏态势
记者25日从长江海事局得悉,5月份疫情好转(zhuan)以来,长江船舶航(hang)行数目(mu)慢慢增添,重点物质运输保障平安通顺,长江航运显现不变苏醒的杰出成长态势。 5月份以来,长江航运(yun)安徽至四川(chuan)段“稳”的根本不竭巩固、“进”的动能不竭堆积。船舶进(jin)出港艘次和装卸货色量均有晋(jin)升,船舶进出港陈述21万艘次,环比增加1.38%,同比(bi)呈增加态势(shi)。 货色(se)装卸量2.5亿吨,环比增加4.24%,同比增加9.24%。触及国计平易近生重点物质运输同比年(nian)夜幅增加,长江(jiang)海事(shi)部分保障了2.1万(wan)艘次,总计5700万吨重点物质的运输通顺,包罗煤炭、石油、食(shi)粮、化肥等。 长江航运进出口商业上半年实现(xian)环比双增加,仅5月份(fen),长江引航中间(jian)引领中外籍船(chuan)舶4384艘次,环比(bi)增加7.53%,货运量3907万(wan)吨,环比增加13.84%,实现引航船舶艘次和货运(yun)量环比双增加。 长江海事局副局长桓兆平:对重点物质的保障我们采纳了五个一概(gai)的优先行动,也就是,一概优先网上核对,传布进出(chu)港的陈述(shu)信息。触及油品运输的,一概优先打点船舶载运危险货色进出(chu)港申报审批。对进出口岸和经(jing)由过程重(zhong)点水道(dao)的船舶,一概申请优先(xian)放置现场保(bao)护。对有引航需求(qiu)的船舶,一(yi)概优先(xian)放(fang)置银引航办事,对有过闸需求的船(chuan)舶(bo),一概优先放置过闸(zha)安检,确(que)保船舶运输平安通顺(shun)。 (总台记者 金珠 高重 杨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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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反垄断法将施行,安全港规则适用范围仍存争议
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记者 | 程(cheng)大发编辑 | 赵孟 2022年6月24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(san)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(ding),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(xing)。这是反(fan)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。 2021年10月19日,十三(san)届全国人大常(chang)委会(hui)第三(san)十一次会议曾对《反垄断法(修正草(cao)案(an))》进行了初次审议。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(jiao)授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(zi)询组成员(yuan)王先林向界面新闻介绍,与《反垄断法(修正草案)》一审稿相比,二审稿的改动(dong)包括:对数字经济的内容进行了完善(shan);将执法主体重(zhong)新(xin)规定为国务(wu)院反(fan)垄(long)断执法机构;调整了安全港规则,使其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等(deng)7个方面具体内容。 “整体来看(kan),这次反垄断法修改的(de)地方还是(shi)比较多的。”王先林介绍,既在宏观上明确了“强化(hua)竞争政策基础地位”,并新增“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”的条(tiao)款,也针对数字经济(ji)领域进行了总括性规定和一定的具(ju)体规定,还有大量针对具体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修改。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、中国社会(hui)科学院研(yan)究(jiu)员王晓晔告诉界面新闻,此次修法的一个(ge)明显的亮点和重点是加重了处罚(fa)力度,这包括大幅度提高(gao)了违法实(shi)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数额、引入个(ge)人责任、引入了特别威慑的条款、增加了信(xin)用惩戒和刑事(shi)责任等五个方(fang)面。 王晓晔介绍,加(jia)大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是必要的。这一方面因(yin)为反垄断法是禁(jin)止(zhi)性规定,应当具有威慑力;另一方面,反(fan)垄断案件(jian)涉及的经济体量一般比(bi)较(jiao)大,很多案件涉及整(zheng)个行业或者整个市场,对企业的影响很大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(you)威慑力,就不能起到惩罚违(wei)法者、教育广(guang)大经营者和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。 从2020年1月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草案的公开征(zheng)求意见稿(gao)后,反垄(long)断法的修改过程一直伴随(sui)争议。王先林告(gao)诉界面新闻,“因(yin)为反垄断法专业性强,首次修改涉及的问题很多,牵涉各方的利益,受(shou)到广泛的关注,所以一直存(cun)在很多不同的看法。”例如,“安全港”规则(ze)的适用范围就(jiu)是争(zheng)议的一个重(zhong)要问题。二审稿将“安全港”规(gui)则放在涉及“交易相对人(ren)”的第18条,多位受(shou)访学者介绍,这说明“安全港”规则不涉及横向协(xie)议。 所谓“安全港”, 即豁免制(zhi)度。现行反垄(long)断(duan)法关(guan)于(yu)垄断协议采取“原则禁止+例外豁免”的法律框架,第(di)15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(de)情形。北京市立方(fang)(广(guang)州)律(lv)师事务所主任(ren)刘延喜接受南(nan)方周末采访时(shi)解释,新增的豁免制度,或者说是“安全港”制度,是从(cong)市场份额角度来考量,未达到相应市场份额标准的垄断协议当事方可能被(bei)豁免。 他(ta)进一步解释,垄断协议的形成有企业自身原因的,有可能有利于企业的经营,并且可能有利于维护市(shi)场竞争秩序,因此不是(shi)必然会产生严重的排除、限制(zhi)竞争的(de)效果。只有(you)垄断协议的危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,才可能构成垄断协议。用市场份(fen)额作为一种判断基准,可能是一(yi)种可行的做法。 中国社会科学院(yuan)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在接受(shou)《第一(yi)财经》采访时说:横向垄断协议较之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风险更高、损害理论也更健(jian)全;针对纵向垄断(duan)协议设置“安全港(gang)”,有助于提升市场预期、降(jiang)低企业合规压力。 所谓横向(xiang)协议,指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,比如公民(min)与(yu)企业,企业与企业等。纵向协议指具(ju)有上下级(ji)之间签订的协议,比(bi)如分公司(si)与总公司之间的协议。 但王先林认为,“将‘安全港’规则仅适(shi)用于纵向(xiang)垄断协议是值(zhi)得商榷的。”他介绍,虽然其(qi)他法域的“安全(quan)港”规则也主要适用于纵向垄断(duan)协议,但在横向垄(long)断协议仍然存在适用“安全港”规则的情(qing)形,如(ru)在研发、专业化生产(chan)、技术转让等领(ling)域。中国此(ci)前的相关反垄断指南中,也都是适用于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,当然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时的标准更严格(ge)。 王晓晔表达了类似的看法。“‘安全港’规则不适用横向协议存在问题(ti),因为除了核心卡特尔,很多横向协(xie)议(yi)具有合理性。”王晓晔说,例(li)如反垄断法第20条对很多(duo)横向协议作出了豁免的(de)规定。如(ru)果参与这些协议企业(ye)的(de)市(shi)场份额很小,这些协议就可以适用“安(an)全港”规(gui)则。卡特尔,原意为(wei)协定或同盟。指生产同类商(shang)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,获取高额利润(run)而达成(cheng)有关划(hua)分销售市场、规定产品产(chan)量、确定(ding)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(xing)企业(ye)也联合。 王晓晔(ye)告(gao)诉界面(mian)新闻,这(zhe)次修订虽然一定(ding)程度完善了反垄断法,但也(ye)有很多值得讨论和完善的地方。一方面,反垄断(duan)法中(zhong)一些(xie)不适应新经(jing)济时代从而(er)应该删(shan)除的条款没有被删除(chu)。例如,2007年颁布的垄断法豁免出口卡特尔,是基于我国出口企业在外国经常遭遇不公平的反(fan)倾销(xiao)诉讼,因此它们有必要协调出口(kou)价(jia)格(ge),避免因相互间价(jia)格战导(dao)致出口产品的价格过低(di)。现在世(shi)界上(shang)大约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(bu)了(le)反垄断法(fa),并且这些法律大部分和(he)我国反垄断法一样,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。“在这种(zhong)情况下,我国反垄(long)断法豁(huo)免出口卡特尔的规定对我国出口(kou)企业不会有实(shi)质性的帮助,因为这种行为(wei)虽然不会违反(fan)我(wo)国反(fan)垄断法(fa),但很可能在出口目的地国被视为违反该国的反垄断法。”王晓晔说。 另(ling)一方面,一些条款虽然(ran)增加了(le)反垄断法的威慑力,但是可操作性(xing)比较差。例如新增的特别威慑条(tiao)款规定,“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特别恶劣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”违法行为,反(fan)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,处(chu)以(yi)2倍以上5倍以(yi)下的罚款。“因为这种条款一方面对(dui)企业的影响很大,另一方面执(zhi)法机关认定‘三个特(te)别’有比(bi)较大的自由裁量(liang)权。”王(wang)晓(xiao)晔说,“执法机关还应就存在(zai)‘三(san)个特别’的情况作(zuo)出细则性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。” 王先林认为,为了首次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能有效实施(shi),相(xiang)关的(de)反垄断制度规则也需(xu)要随之修订完善,或者出台新的配套规则。“因为反垄(long)断法作(zuo)为(wei)上位法,只能确定反垄断的(de)原则框架,一些具体的(de)问题需(xu)要通过相关配套的(de)反垄断法规、规章(zhang)或(huo)者指南等细化性的规则去解决。”王先林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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